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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

   日期:2019-12-10     来源:www.51serive.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57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12月10日讯第一条为了加大生活垃圾管理,改变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变宝网12月10日讯

第一条为了加大生活垃圾管理,改变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投放、采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方法所称农村,是指本市行政地区内除了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外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减、分类处置的原则,适时实行总控制,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领导,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的,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加入,打造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处置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采集转运以及有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进步和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使用多种方法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强公众的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合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源头减、分类投放工作中起示范带头功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生活垃圾源头减、分类投放、回收借助和无害化处置等常识列入教育内容,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期拓展生活垃圾源头减、分类投放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法,降低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根据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需要,主动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性,并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向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置状况以及度建设计划,根据城乡同步、地区统筹的需要,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易腐垃圾处置厂、有害垃圾处置厂、大件垃圾处置厂、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鼓励跨地区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置方法,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置环境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最后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对采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准则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出货采用,不得擅自改变采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策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采集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准则、规范设置生活垃圾采集场合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各类产品的生产者和推销者应当严格实行国家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准则和需要,限期禁止生产和采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泡沫制品,降低包装材料的过度采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合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采用可以循环借助、资源化借助的办公用品,推销无纸化办公,降低采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合降低或者不采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二条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化和再借助,采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

鼓励寄件人采用可降解、可重复借助的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合设置节俭花费标识,提示顾客适点餐。餐饮服务供应者和餐饮配送服务供应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顾客供应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花费品名录的用品。

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应当向顾客供应可以重复采用和再借助的日用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顾客供应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花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十四条本市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商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步达成易腐垃圾就地就近处置。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顾客供应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提倡顾客自行携带菜篮子或者购物袋,降低塑料、泡沫制品的采用。

第十五条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借助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商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有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商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农村生活垃圾没办法根据第一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直运模式,配置相应的分类采集、运输、处置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采集并直运至垃圾处置厂。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采集容器或者采集场合,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采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采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滤出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采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泡沫制品、饮料瓶罐等不利于后期处置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根据有关规定投放至其他垃圾采集容器。

园林绿化养护流程中产生的枝条枝干、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场合,进行资源化借助。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采集、运输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采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采集运输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采集实行管理责任人规范: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合,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合,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去向等,并按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拟定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应对策略,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采集、运输单位发现出货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应当需要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理责任人改正后,采集、运输单位应当准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升再借助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借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借助企业进行回收借助;

(二)易腐垃圾使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法;

(三)有害垃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使用焚烧发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需要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建筑材料、还田、绿化等方法进行综合借助。

农村区域产生的易腐垃圾应当根据资源化借助需要,使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规定的时间和需要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严格根据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准则处置生活垃圾,准时处置处置流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根据规定打造管理台账,计每天收运、进登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四)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度检修计划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拟定生活垃圾处置应对预案,并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发现出货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应当需要采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采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规范,并逐步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采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打造计收费、分类计的生活垃圾收费规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准则和缴费方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农村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置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法筹集。

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采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合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合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生产者、推销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网上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法对其生产、推销的商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借助。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本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规范,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考评内容。

第二十九条文明城市(城区)、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的推行纳入评测内容。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平时的检查内容及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餐饮服务供应者、餐饮配送服务供应者或者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顾客供应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花费品名录的用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顾客供应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采集容器或者采集场合,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采集、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集运输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采集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流程中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越三万;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越一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采集、处置设施和运输汽车,阻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国家员工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法拟定推行细节。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0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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